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明定主管機關,以利執行。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級主管機關規定,將「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明定主管機關,以利執行。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爰刪除省級主管機關規定,將「在省(市)為省(市)政府」修正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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