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
對於能源管理法第 4 條,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能源供應事業指的是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謂經營能源生產、運儲、銷售等事業。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供應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
立法理由本條係釋定能源供應事業之涵義,而經營能源輸入、輸出業務者,應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範圍,爰予增列,納入管理,以資週延,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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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能源供應事業之定義。
本條係釋定能源供應事業之涵義,而經營能源輸入、輸出業務者,應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範圍,爰予增列,納入管理,以資週延,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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