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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4能源供應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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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能源管理法第 4 條,根據該條款的解釋,能源供應事業指的是

立法沿革 2

(0690722 制定)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謂經營能源生產、運儲、銷售等事業。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供應事業之定義。

(0810116 修正)

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

立法理由本條係釋定能源供應事業之涵義,而經營能源輸入、輸出業務者,應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範圍,爰予增列,納入管理,以資週延,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722 制定)

明定能源供應事業之定義。

(0810116 修正)

本條係釋定能源供應事業之涵義,而經營能源輸入、輸出業務者,應屬能源供應事業之範圍,爰予增列,納入管理,以資週延,並酌作文字修正,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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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輸入、輸出、生產、運送、儲存、銷售等業務之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