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對於能源管理法第 22 條,根據該條內容,能源供應事業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應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舉例:如果一家能源供應事業未按照規定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未達到安全存量,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若在期限內不遵行,則可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再次限期辦理;若逾期仍不遵行,則可依法加倍處罰。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之罰則。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之罰則。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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