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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22罰則-違反儲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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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能源管理法第 22 條,根據該條內容,能源供應事業若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應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舉例:如果一家能源供應事業未按照規定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未達到安全存量,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若在期限內不遵行,則可處以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再次限期辦理;若逾期仍不遵行,則可依法加倍處罰。

立法沿革 2

(0690722 制定)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之罰則。

(0810116 修正)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0690722 制定)

明定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之罰則。

(0810116 修正)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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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管理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能源管理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