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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22 條(罰則-違反儲存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未設置能源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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