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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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者之罰則。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能源使用及效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改善或更新設備;屆期不改善或更新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立法理由配合本法第八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能源用戶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所定關於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者之罰則。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配合本法第八條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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