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違反第九條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執行節約目標及計畫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未設置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用戶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儲存設備等之罰則。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得加倍處罰,並得限制或停供其能源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一、違反第九條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執行節約目標及計畫者。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者。 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未設置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者。
立法理由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屆期仍不改善者,按次加倍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訂定或未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二、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裝置汽電共生設備。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二項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超過能源使用數量或未符合能源種類及效率。 五、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 六、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所定得停供能源之處罰,因窒礙難行,爰修正改以得按次處罰之規定。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之刪除,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有關能源用戶未設置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之罰則。 三、新增第三款,明列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命令者之處罰。 四、新增第四款,明列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 五、新增第五款,明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之處罰。 六、新增第六款:「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明定能源用戶未建立能源查核制度或未裝置汽電共生設備、儲存設備等之罰則。
銀元換算為新臺幣,易引起困擾,為切合實際,爰將罰鍰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一、原條文所定得停供能源之處罰,因窒礙難行,爰修正改以得按次處罰之規定。 二、配合原條文第十三條之刪除,爰刪除原條文第三款有關能源用戶未設置儲存設備或儲存安全存量之罰則。 三、新增第三款,明列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命令者之處罰。 四、新增第四款,明列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處罰。 五、新增第五款,明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或要求提供資料之命令之處罰。 六、新增第六款:「違反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所定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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