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法 第 1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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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第 19-1 條係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對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實施檢查之規定,並要求相關專業機構或技師必須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認可。在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應該出示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或標誌,否則相關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相關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 能源管理法第 19-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21&FLNO=19-1 範例: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某家能源用戶的能源使用情況,並要求該能源用戶提供相關資料。在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主動出示執行職務的證明文件,以示合法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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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