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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法 第 20 條(罰則-不遵規定供應能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源供應事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辦理;逾期不遵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辦理;逾期仍不遵行者,除加倍處罰外,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經主管機關為加倍處罰,仍不遵行者,對其負責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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