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根據能源管理法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能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制定能源管制、限制和配售辦法,并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這表示在能源供應不足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訂定相應的辦法來管理能源的使用和分配。 我不知道能源管理法第19條的具體內容,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中央主管機關於能源供應不足時,得訂定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兼顧總體經濟利益訂定辦法,俾於能源供應不足之特別情況下,對於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及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採取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之措施,用資因應,以渡難關。
本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兼顧總體經濟利益訂定辦法,俾於能源供應不足之特別情況下,對於能源供應事業供應能源及能源用戶使用能源,採取能源管制、限制及配售之措施,用資因應,以渡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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