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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應附設個別控制設備,其使用電能高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者,提高其電費費率,並限制其使用數量。
立法理由臺灣地區冷氣用電量急劇增加,為節省能源,對於中央空氣調節設備之使用予以適當之限制。
能源用戶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且其冷凍主機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表及線路。 綜合電業為實施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負載管理,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採行差別費率。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表計規格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表及線路,俾能統計用電,實施差別費率,達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二、新增第二項。達到抑低尖峰用電,減少尖離峰用電之差距。 三、新增第三項。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爰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表計規格等事項之規則。
臺灣地區冷氣用電量急劇增加,為節省能源,對於中央空氣調節設備之使用予以適當之限制。
一、原條文修正列為第一項,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額者,應裝設個別電表及線路,俾能統計用電,實施差別費率,達到以價制量之目的。 二、新增第二項。達到抑低尖峰用電,減少尖離峰用電之差距。 三、新增第三項。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爰明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裝置方式、採用電纜種類及表計規格等事項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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