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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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得停供其能源。
立法理由明定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能源供應事業停供其能源。
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立法理由按實務運作上,能源用戶之能源來源,係能源用戶自行進口或由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供應,中央主管機關無法逕停供能源,爰修正本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能源用戶自行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明定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能源供應事業停供其能源。
按實務運作上,能源用戶之能源來源,係能源用戶自行進口或由能源供應事業負責供應,中央主管機關無法逕停供能源,爰修正本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能源用戶自行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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