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漁船加油站之經營,以供售領有漁業證照及配(購)油手冊之船舶、舢舨、漁筏、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及漁業訓練船之船用燃料及附屬潤滑油脂為主,並以兼供經營娛樂漁業漁船、遊樂船舶及其他經漁港或遊艇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用燃料為限。
- 前項經營娛樂漁業漁船及其他經漁港管理機關核准入港之船舶,申購船用燃料時,應檢具有關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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