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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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給與支出,項目如下: 一、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 二、一個月預告工資 三、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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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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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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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