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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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如下: 一、釋股相關稅費及作業費。 二、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支領之月退休金。 三、遺族年(月)撫慰金。 四、民營化前在職死亡員工遺族年(月)撫卹金。 五、殮葬補助費。 六、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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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 第八條第八項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五項條文
- 核名詞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 第 15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條文
-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條文
-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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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