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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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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准: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公司籌備處申請經營加氣站業務者,並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核符公司變更名稱或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或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 四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五 經建築師核章之加氣站平面配置圖,包括加氣站儲氣槽、過壓釋放管、壓縮機、加氣機及相關安全距離等。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2.前項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並應檢具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以上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建之核准,並應檢具多項文件,包括申請書、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負責人身分證等。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還需另外提供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我們可以舉出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作為相關範例,該法規定了石油儲存設備的申請核准程序,這與申請設置加氣站的程序有一定相似之處。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0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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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14 條規定:「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