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上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籌建之核准,並應檢具多項文件,包括申請書、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負責人身分證等。申請設站用地屬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者,還需另外提供政府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氣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我們可以舉出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作為相關範例,該法規定了石油儲存設備的申請核准程序,這與申請設置加氣站的程序有一定相似之處。 參考資料:石油管理法第33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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