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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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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3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來執行相應的事項。在這條規則中,主要是強調中央主管機關有權委託其他機關來處理相關事務。 以最新參考資料為例,根據上述的規定,與該規則相關的範例可以是"台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請解釋案件",這個案件涉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的執行事項和委任其他機關的相關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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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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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