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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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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用戶之使用能源資料應按月分別填列,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集前半年資料一式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如附件四。 (編 註:附件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三) 1511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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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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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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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 22 條規定:「能源用戶之使用能源資料應按月分別填列,於每年一月底及七月底前彙集前半年資料一式一份,向中央主管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