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規定,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根據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22-1條,中央主管機關有權隨時派員進行查核。這項法規是為了確保能源業者合法運作並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例如,法院在判決中提到被告未經許可經營銷售汽油業務,構成了違反能源管理法的罪行。这个案例可以作為違反能源法規的範例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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