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6

快速跳轉

本辦法適用之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業務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供應事業停止經營能源業務一年以上或連續五年度經營能源業務未達規定數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情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能源供應事業指的是符合能源業務數量標準的業務。如果能源供應事業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者連續五年未達到規定數量,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針對上述法條的解釋,能源供應事業指的是經營能源業務的公司或組織。一旦這些公司停業一年以上,或者連續五年未達到法定的業務數量,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暫時免除申報能源資料的義務。 這條法規對於能源供應事業的規範和例外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確保了能源業務的監督和管理。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之能源供應事業,係指經營能源業務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