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適用之能源用戶,係指使用能源達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者。 能源用戶停止使用能源一年以上或連續三年度使用能源未達規定數量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所謂能源用戶,是指使用能源達到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數量之一的人或單位。若能源用戶停止使用能源一年以上或連續三年度使用能源未達規定數量,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 參考資料:能源查核實施辦法第7條。根據該條規定,能源用戶在停止使用能源或未達使用規定數量時,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暫免申報能源資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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