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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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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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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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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980612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繳交基金。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併聯或躉購或提供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

立法理由明定電業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繳交基金規定,及電業違反躉購、併聯或提供停機維修所需電力等義務之罰則。

(10804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爰修正第一款援引之項次及款次。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併網、躉購規定,並考量電業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輸配電業未併網已定有罰責,爰修正第二款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有關未併聯之處罰。

(0980612 制定)

明定電業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違反繳交基金規定,及電業違反躉購、併聯或提供停機維修所需電力等義務之罰則。

(1080412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爰修正第一款援引之項次及款次。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併網、躉購規定,並考量電業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針對輸配電業未併網已定有罰責,爰修正第二款援引之條次及項次,並刪除原條文有關未併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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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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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