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與電業爭議調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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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程序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行之,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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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調解程序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行之,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其他適當處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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