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