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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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 一、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二、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三、設置場址之土地為相鄰或相同,且申請人同一。但設置於建物者,不在此限。
- 2.相同設置位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土地地號為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之場址者,於主管機關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前,其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國營事業所有且屬工業區內已設廠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土地,不在此限。
- 3.非相同設置位置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而有第一項所定情形,或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非同一幢建物,而有前二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其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 4.第一項或第二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主管機關合併計算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其合併計算後裝置容量達二千瓩以上者,應依電業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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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對於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明確規定,包括同一用電場所、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以及相鄰或相同土地且申請人為同一人的場址,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另外,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合併計算情形也有詳細規定,提到了特定的土地情況和合併計算後的裝置容量適用等。 關於第1條,有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同一用電場所有多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則其裝置容量需要合併計算。 關於第2條,舉一個相關範例是:如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在相同地號且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則其裝置容量需要合併計算。 關於第3條,則規定了特定情況下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至於第4條,則提到合併計算後的裝置容量適用電能躉購費率和相關規定的辦法。 參考資料: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業名詞
- 適名詞
- 電業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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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