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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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七條同意備案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並依第五條規定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同意備案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型別、使用能源或料源。 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 四、同意備案編號。 五、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
- 2.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為前項審查時,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構)代表開會審查。
- 3.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但有正當理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得依規定格式填具變更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 4.第七條同意備案申請案未獲得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 5.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但書免附輸配電業併網審查意見書之申請案,嗣後如經輸配電業確認其應備條件不符者,其同意備案文件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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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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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條文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但書條文
- 業名詞
- 嗣後名詞
- 自始無效名詞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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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