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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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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款,太陽能熱水系統設施可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其高度需在二公尺以下。例如,如果某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高度不超過二公尺,則可以免請領雜項執照。

  • 建築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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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4 條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