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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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能熱水系統,其高度為二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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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第1款,太陽能熱水系統設施可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其高度需在二公尺以下。例如,如果某建築物屋頂上設置的太陽能熱水系統高度不超過二公尺,則可以免請領雜項執照。
- 建築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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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