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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
  2. 前項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專任技術人員,未具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3. 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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