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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得經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 前項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專任技術人員,未具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資格者,仍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 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用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係以畢業科系及工作經歷認定之,並未通過技術人員相關考試,且其從事之工作內容不若裝管技工,屬技術工法較為單純之配管作業,另需具備工程管理及高中壓輸氣設備工程施作之專業知識,爰於第一項明定得經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俾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其尚未具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並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者,其工作權應予保障,爰於第二項明定其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從事其原有工作。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訂定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一、鑒於本法施行前,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用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係以畢業科系及工作經歷認定之,並未通過技術人員相關考試,且其從事之工作內容不若裝管技工,屬技術工法較為單純之配管作業,另需具備工程管理及高中壓輸氣設備工程施作之專業知識,爰於第一項明定得經技能檢定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技能檢定,取得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資格,俾繼續從事相關工作。 二、公用天然氣事業已聘僱之安全技術員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已聘僱之專任技術人員,其尚未具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資格,並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者,其工作權應予保障,爰於第二項明定其得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繼續從事其原有工作。 三、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訂定專案技能檢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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