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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承裝業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附第六條規定文件及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檢附之文件未符合規定者,原執照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失其效力。
  2. 承裝業申請事項及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換發者,得於依前項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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