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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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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者,應於該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 2.電業檢具之前項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或內容不完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
  3. 3.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影響範圍及程度,要求發生丙級規模事故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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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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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第 6 條規定:「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者,應於該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