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前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立法理由辦理前三條之貸款具有緊急紓困之性質,在貸款風險上較一般貸款業務為大,為分散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貸款或保證上之風險,得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按一定比例進行聯貸。且經辦人員非有舞弊或重大過失,宜免除其行政及財務賠償責任。以免影響貸款作業。
辦理前三條之貸款具有緊急紓困之性質,在貸款風險上較一般貸款業務為大,為分散金融及信用保證機構貸款或保證上之風險,得與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按一定比例進行聯貸。且經辦人員非有舞弊或重大過失,宜免除其行政及財務賠償責任。以免影響貸款作業。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