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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 19 條(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2. 前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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