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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