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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法人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金。
  3. 前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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