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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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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20條且未依改正令停止或再犯者,行為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罰金。

Q · 收到公平會改正令不理會,會被告到坐牢嗎?

會。屆期未改正或停後再犯,行為人最高關2年罰5000萬

依公平交易法第36條,事業違反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或第20條(仿冒、不實標示、強制交易等不公平競爭)時,公平會會依第40條發限期改正令。若事業屆期不停止改正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才會啟動刑事責任:對「行為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不限於公司負責人,包含實際執行違法行為的員工,如設計仿冒包裝的設計師、寫不實廣告的行銷主管。

白話解讀

你做小本生意,不會碰獨占、不會搞聯合,覺得公平法的刑事責任跟你沒關。但這條告訴你:仿冒、不實標示、不實廣告、洩漏他人營業秘密、敲詐式經銷契約,這些行為都可能讓你個人坐牢 2 年、罰金 5000 萬。法定刑比第34條輕,但適用範圍寬得多。這條保護的是市場上「公平競爭」的細部規則:你不能用模仿名牌包裝混淆消費者、不能對經銷商強迫搭售逼他賣你不想賣的貨、不能用威脅利誘的方式破壞別人的交易。和第34條一樣是「先行政後司法」,但這次的對象是中小企業最可能踩線的領域。設計仿冒包裝設計師、寫不實廣告文案的行銷人員、要求經銷商簽不平等條款的業務主管,這條都可能找到頭上。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36條為不公平競爭行為的刑事責任條款,採「先行政後司法」原則:違反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或第20條仿冒、不實標示、強制經銷等不公平競爭行為,須先經公平會依第40條第1項限期改正令仍不停止或停止後再犯,才對行為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的廣告被檢舉不實,怕變刑事案件,怎麼辦?

關鍵在於收到公平會處分後的反應。第一次處分通常只有行政罰,這時立刻徹底修改廣告(不是只改一兩個字、改實質內容)並留下完整改正紀錄是最重要的動作。如果忽視第一次處分繼續違規,第二次就會升級到刑事。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司收到處分後只做表面修改,例如把「德國原裝」改成「德國品牌」(其實還是大陸製)。公平會看的是「實質改正」,這種小聰明會被認定為「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直接啟動刑事程序。

Q2我是員工,老闆叫我設計仿冒包裝,會被告嗎?

可能會,視你的角色而定。如果你只是執行老闆的具體指示且不知道是仿冒,責任主要在老闆。但如果你是主動設計、清楚知道在仿冒、甚至加以美化,檢察官可能以共同正犯起訴。內行人提示:如果你發現主管交辦的任務可能違法,書面留下你曾建議改變做法的證據(信件、會議紀錄、簽呈),日後可作為自己的免責或減責證據。同時建議在外部諮詢律師,這個諮詢的存在本身就是你善意的證明。

Q3民法的不正競爭跟公平法的不公平競爭差在哪?

民法處理私人間的損害賠償(你被仿冒了、損失多少、對方賠你),公平法則加上行政管制和刑事責任的層次。實務上同一個行為可能同時違反兩者,被害人可民事求償+向公平會檢舉。內行人提示:被害者的最佳策略是雙軌並行:民事訴訟為自己拿回損害賠償,公平會檢舉讓加害者面對更嚴厲的行政與刑事責任。對方在雙重壓力下和解意願會大幅提高。

Q4公平交易法第36條是什麼?

規範不公平競爭刑事責任的核心條款,採「先行政後司法」設計,違反第19、20條且不依改正令改正或再犯,才啟動刑事追訴行為人最高2年徒刑、5000萬罰金。

Q5「先行政後司法」是什麼意思?

違法行為先以主管機關行政處分(限期改正令)給予改正機會,僅對拒不改正或再犯者啟動刑事責任,避免初次失誤即刑事化,體現比例原則。

Q6公平交易法第36條的「行為人」是誰?

不限於公司負責人,包含實際執行違法行為的員工,如設計仿冒包裝的設計師、寫不實廣告的行銷主管,可能以共同正犯被追訴。

Q7什麼是「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

事業表面停止違法但實質未改正(如把「德國原裝」改成「德國品牌」但仍大陸製)、或一段時間後再為類似違法行為,都會被認定為再犯,直接觸發刑責。

Q8收到公平會限期改正令怎麼辦?

72小時內請律師評估改正方案 → 徹底執行實質改正(不是表面修改)→ 留下完整書面紀錄(會議紀錄、修改前後對照、員工通知函)→ 設內部稽核避免再犯。

Q9公平交易法第36條罰款怎麼算?

對「行為人」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罰金額度由法院依違法情節、所得利益、社會影響判定,5000萬是上限不是固定額。

Q10若已被移送地檢署該怎麼辦?

立即啟動刑事辯護 → 評估與檢舉人或被害人民事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決定)→ 蒐集善意改正的書面證據 → 若為員工被牽連,提出主管指示文件以減輕責任。

Q11如何證明自己有實質改正?

完整書面紀錄:內部會議紀錄、修改前後商品頁/廣告對照表(含時間戳截圖)、員工教育訓練簽到、外部律師合規諮詢紀錄、給通路與經銷商的更正通知函。

Q12公平交易法第36條 vs 第34條差在哪?

第34條管獨占聯合(違反第9條、第15條)刑度3年以下、罰金1億以下;第36條管不公平競爭(違反第19條、第20條)刑度2年以下、罰金5000萬以下。兩者都採先行政後司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option_§34option_§36option_§37
違反條文第9條(獨占)、第15條(聯合行為)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第20條(不公平競爭)第24條(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法定刑度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先行政後司法是(須先經第40條改正令)是(須先經第40條改正令)否(直接刑事追訴,無須前置改正令)
適用對象通常為大型企業/市場主導者中小企業最易觸犯(仿冒、不實廣告、敲詐經銷)競爭關係下散布不實毀謗他人營業信譽
追訴時效20年(法定本刑3年以下屬第2款)20年(法定本刑2年以下屬第2款)20年(法定本刑2年以下屬第2款)

option_§34

違反條文
第9條(獨占)、第15條(聯合行為)
法定刑度
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先行政後司法
是(須先經第40條改正令)
適用對象
通常為大型企業/市場主導者
追訴時效
20年(法定本刑3年以下屬第2款)

option_§36

違反條文
第19條(限制轉售價格)、第20條(不公平競爭)
法定刑度
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先行政後司法
是(須先經第40條改正令)
適用對象
中小企業最易觸犯(仿冒、不實廣告、敲詐經銷)
追訴時效
20年(法定本刑2年以下屬第2款)

option_§37

違反條文
第24條(損害他人營業信譽)
法定刑度
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先行政後司法
否(直接刑事追訴,無須前置改正令)
適用對象
競爭關係下散布不實毀謗他人營業信譽
追訴時效
20年(法定本刑2年以下屬第2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不正競争防止法 第21条(不正競争に関する刑事罰則)
韓國부정경쟁방지 및 영업비밀보호에 관한 법률 제18조(벌칙)
中國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21条至第25条(法律责任)
德國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 (UWG) § 16-17(Strafvorschriften für unlautere Wettbewerbshandlungen)
法國Code de la consommation art. L121-2 et suivants(pratiques commerciales trompeuses)+ Code pénal
美國Lanham Act § 43(a) (15 U.S.C. § 1125) + FTC Act § 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00118 制定)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其行為而不停止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違反本法第十九條所禁止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者之刑罰。

(0880115 修正)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為貫徹「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理原則,以符合先警告後行政處分再科刑罰之比例性原則,爰修正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修正後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因原條文第十八條之違法歸責性與第十九條相似,為免處罰輕重失衡,爰增列違反原條文第十八條之刑事責任。   四、原條文規定之「類似」違法行為,於實務上不易判斷,常生困擾,爰刪除「類似」違法行為類型,以使法規適用明確。

(0800118 制定)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所禁止之不公平競爭行為者之刑罰。

(0880115 修正)

為貫徹「先行政後司法」之處理原則,以符合先警告後行政處分再科刑罰之比例性原則,爰修正之。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配合本法修正後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因原條文第十八條之違法歸責性與第十九條相似,為免處罰輕重失衡,爰增列違反原條文第十八條之刑事責任。   四、原條文規定之「類似」違法行為,於實務上不易判斷,常生困擾,爰刪除「類似」違法行為類型,以使法規適用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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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規定:「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