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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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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2.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3. 3.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建立競爭法核心罰則:違反獨占、聯合、限制轉售、限制競爭規定,首次罰 10 萬至 5,000 萬,按次處罰最高一億,情節重大可罰年營收百分之十。

Q ·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罰多少?怎麼罰?

首次 10 萬至 5,000 萬,按次再罰至改正

依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主管機關得對違反獨占濫用(第 9 條)、聯合行為(第 15 條)、限制轉售價格(第 19 條)、限制競爭(第 20 條)之事業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停止者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時依第二項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白話解讀

市場上最重的一記重拳長這樣:一億罰鍰只是天花板,真正讓大企業睡不著的,是「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這個天花板的天花板。台積電一年營收兩兆,10% 就是兩千億。這不是嚇唬人的數字,是公平會手上真實的核武。這條法律針對的不是小違規,是獨占濫用、聯合行為(白話:圍標、卡特爾、價格聯盟)、限制轉售價格、和重大限制競爭行為。重點是「按次處罰」這四個字:公平會叫你停,你不停,可以一直罰下去,每次二十萬到一億,直到你停為止。這跟一般罰單繳完就結束完全不同邏輯,這是把你榨到不得不停為止的設計。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為台灣競爭法的核心罰則條款,採「雙天花板+按次處罰」設計:一般情況罰鍰上限新臺幣一億元(首次五千萬,按次一億),情節重大時跳脫金額上限改以年營收百分之十為計算基礎,使大型事業真正面臨嚇阻力道;按次處罰機制讓持續違法行為承受累積性財務壓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同業在 LINE 群組討論價格,但沒真的執行,會被罰嗎?

會。聯合行為的構成不需要真的執行,只要有「合意」就成立。即使你說「我們討論一下而已,沒真的同步漲價」,但只要群組裡有共識的證據,公平會就可以處罰。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平會的重大案件,主要證據就是 LINE 對話、Email、會議錄音,「我們只是聊聊」這種辯解在實務上幾乎沒有防禦力。

Q2罰鍰金額怎麼決定?為什麼有些案子才幾百萬有些上億?

公平會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評估,主要看:違法持續期間、影響市場範圍、所得利益、配合調查程度、是否累犯。同樣違反第 9 條,中小企業可能罰幾百萬,跨國大企業可能罰幾十億。內行人提示:主動配合調查、提供證據、迅速停止違法,是降低罰鍰最有效的三個動作,可以差一個數量級。

Q3如果我檢舉成功,公平會的罰鍰會分給我嗎?

不會。公平會的罰鍰是繳國庫的,不會分給檢舉人。但你可以另外提民事訴訟求償(公平交易法第 30、31 條),而且法院可以判處實際損害的最高 3 倍賠償(懲罰性賠償)。內行人提示:檢舉成功後再啟動民事訴訟,公平會的處分書是最有力的證據,幾乎等於勝訴保證,順序很重要:先檢舉拿到處分書,再告。

Q4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罰多少?

首次罰新臺幣 10 萬至 5,000 萬,按次處 20 萬至 1 億,情節重大可處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金額限制。

Q5什麼叫情節重大?

由公平會依違法持續期間、影響市場範圍、所得利益、配合調查程度等綜合認定。違反獨占(第 9 條)或聯合行為(第 15 條)且達重大標準者,可改以年營收百分比計算。

Q6按次處罰是什麼意思?

公平會限期令停止後仍未改正者,可重複處罰每次 20 萬至 1 億元,直到行為停止為止,形成持續性財務壓力。

Q7什麼行為會觸發第 40 條罰鍰?

違反第 9 條獨占濫用、第 15 條聯合行為(卡特爾)、第 19 條限制轉售價格、第 20 條限制競爭之虞行為,四類皆受本條規範。

Q8公平會調查通知收到怎麼辦?

立即停止可疑行為(不可湮滅證據)、盤點曝險、評估寬恕政策、委任熟悉公平交易法律師、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Q9公平交易法罰鍰怎麼計算?

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評估違法持續期間、影響市場範圍、所得利益、配合程度、是否累犯。

Q10對公平會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30 日內提起訴願(向行政院),訴願不利可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行政訴訟,建議全程委任律師。

Q11怎麼申請寬恕政策減免罰鍰?

在公平會立案前主動向公平會書面申請,符合第 35 條要件者第一個自首可全免罰鍰,第二、第三順位有遞減減免。蒐集足夠證據是關鍵。

Q12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 vs 第 34 條差在哪?

第 40 條是行政罰鍰(公平會處分),第 34 條是刑事責任(限期未停止者最高 3 年有期徒刑),同一行為可能兩條同時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general_rulesevere_case
罰鍰上限首次 5,000 萬 / 按次 1 億元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無上限)
適用條件違反第 9、15、19、20 條違反第 9 或 15 條 + 情節重大
計算基礎固定金額區間年營收百分比
嚇阻對象中小企業足以承擔針對大型企業設計
按次累計適用適用

general_rule

罰鍰上限
首次 5,000 萬 / 按次 1 億元
適用條件
違反第 9、15、19、20 條
計算基礎
固定金額區間
嚇阻對象
中小企業足以承擔
按次累計
適用

severe_case

罰鍰上限
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無上限)
適用條件
違反第 9 或 15 條 + 情節重大
計算基礎
年營收百分比
嚇阻對象
針對大型企業設計
按次累計
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7条(排除措置命令)及び第7条の2(課徴金納付命令)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8조(시정조치)및 제43조(과징금)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57條至第59條(壟斷協議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之法律責任)
德國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änkungen (GWB) § 81 (Bußgeldvorschriften) — Geldbußen bis zu 10% des Gesamtumsatze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 464-2 — sanctions pécuniaires jusqu'à 10% du chiffre d'affaires mondial hors taxes
美國Sherman Antitrust Act §§ 1, 2 + Clayton Act + FTC Act § 5 — civil penalties + treble dama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00118 制定)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為處分外,可再依本條規定處以罰鍰。

(0880115 修正)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上限提高為五千萬元。

(0910115 修正)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二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除依第十三條規定處分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規定之情形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配合第十三條為文字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明定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對於申報事項為虛偽不實記載之情形者,其處罰之依據。

(10401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事業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   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四十一條對於不同違法行為類型,均為相同處罰之規定,無法突顯不同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之危害程度,爰參酌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目前裁處實務,就各違法行為分別訂定處罰之規定。亦即將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依違法行為類型,分列為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   四、本條係針對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力、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有限制競爭之虞行為為處罰規定。鑑於該等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層面重大深遠,經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五、原條文第三項關於「重大違法情節」之授權規定,實質上係在就第二項所稱之「情節重大」為補充規範,爰修正第三項。

(0800118 制定)

明定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中央主管機關除得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為處分外,可再依本條規定處以罰鍰。

(0880115 修正)

罰鍰上限提高為五千萬元。

(0910115 修正)

一、原條文配合第十三條為文字修正後,列為第一項。   二、第二項新增。明定事業結合有第十一條第五項但書第二款對於申報事項為虛偽不實記載之情形者,其處罰之依據。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四十一條對於不同違法行為類型,均為相同處罰之規定,無法突顯不同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之危害程度,爰參酌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以及我國目前裁處實務,就各違法行為分別訂定處罰之規定。亦即將原條文第四十一條,依違法行為類型,分列為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二條。   四、本條係針對獨占事業濫用其市場力、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及有限制競爭之虞行為為處罰規定。鑑於該等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影響層面重大深遠,經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五、原條文第三項關於「重大違法情節」之授權規定,實質上係在就第二項所稱之「情節重大」為補充規範,爰修正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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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