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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048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 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事業結合時,如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者,固應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予以處分,至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有共同違反申報義務之情事,則須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主旨

所詢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97 年 1 月 31 日公法字第 0970000973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事實或結果係由 2 以上行為人故意共同完成者而言,故主觀上以行為人出於故意為必要,即主觀上有互相利用他方行為作為己用之意;客觀上須有共同實施之行為,即義務主體與義務主體以外之第三人外部之共同完成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參照 96 年 1 月 3 日法律字第 0950041114 號函意旨)。

三、本件來函所示,事業結合時,有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向貴會提出結合申報;所稱事業結合申報義務人,係指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業。至有關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為控制事業而負有結合申報之義務者,如經貴會認定已達申報門檻而未於事前申報,應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及 40 條規定予以處分,其無申報義務之他事業,是否可能與結合事業故意共同實施不為申報之行為而共同違反申報義務,宜由貴會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正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048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8 日發布,要旨:行政罰法所稱「故意共同實施」,係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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