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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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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2. 2.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停止營業
  4. 4.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規範事業違反結合管制之處罰:未申報、違反等候期或附加負擔者罰 20 萬至 5,000 萬,申報不實罰 10 萬至 100 萬,違反處分得命令解散或勒令歇業。

Q · 併購沒申報公平會會怎樣?

罰 20 萬到 5,000 萬,違反處分還可命令解散

依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第一項,事業違反第 11 條結合申報義務、或申報後經公平會禁止結合仍硬做、或未履行第 13 條附加負擔者,公平會得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等結構性處分。第二項對申報內容虛偽不實者,罰 10 萬至 100 萬元。第三項對違反前述處分者,最重可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停業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解讀

五千萬罰鍰。命令解散。勒令歇業。這是違反結合管制最嚴重的三種後果,但很多企業主連自己已經踩線都不知道。法律上的「結合」遠比你想的廣:取得別人三分之一股份是結合,跟別人合資設新公司是結合,長期租用對方主要營業資產或委託對方經營也是結合。只要任一方銷售金額或市占率達公告門檻,沒申報就直接違法。這條告訴你三條罪線:該申報沒申報、公平會禁止還硬做、申報內容造假。三條對應三套處分,從罰錢到強迫拆分到解散公司。最殘酷的是第三項:違反處分還可以被命令解散,你苦心經營的事業就此消失,這不是恐嚇,是寫在條文裡的後果。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為結合違法之處罰核心條款,依違反態樣建立三層責任結構:第一項處理未申報、違反等候期或違反附加負擔(罰 20 萬至 5,000 萬元並得為結構性處分);第二項處理申報虛偽不實(罰 10 萬至 100 萬元);第三項處理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處分(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為事前結合管制的最後堡壘。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們公司中等規模,做併購會不會被公平會盯上?

看門檻不看規模感受。判斷三件事:結合後雙方市占率合計是否達三分之一、任一方是否達四分之一、任一方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是否達公告門檻。三個任一達標就要申報(公平交易法第 11 條)。內行人提示:很多中型企業在「集團合併計算」這關栽跟頭,因為法規要求把控制與被控制事業全部加總,不只看簽約那家公司本身。

Q2已經併購完才發現好像要申報,現在怎麼辦?

立刻主動向公平會說明並補申報,這比被檢舉、被調查發現有利得多。實務上公平會對主動陳報的事業,罰鍰額度會明顯低於被查獲的案件。內行人提示:補申報時不只交資料,要附上為何當初認為不需申報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未來內控改善計畫。這兩份文件是把罰鍰從千萬級壓到百萬級的關鍵。

Q3什麼情況會被命令解散這麼嚴重?

本條第三項適用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也就是說,公平會已經做出禁止、分設、處分股份等命令,你還不照辦,這時才會啟動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一次違法通常先罰錢加結構性處分;不服從處分才升級到解散。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命令解散罕見,但停止營業(每次最多六個月)已經足以讓多數企業現金流斷裂,這才是真正的核武器。

Q4公平交易法 39 條是什麼?

規範事業違反結合管制的三層處罰:未申報、申報不實、違反處分,從罰鍰到命令解散,是台灣 M&A 合規最嚴的紅線。

Q5結合申報門檻是多少?

看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或市占率,三大判準:結合後合計市占達 1/3、任一方達 1/4、任一方銷售金額達公告標準,三任一達標即須申報。

Q6什麼算是結合?

依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包括合併、取得他事業 1/3 股份、合資設立、長期租賃或委託經營、控制過半投票權變動五種型態,遠比直覺定義廣。

Q7等候期是什麼?

結合申報送件後法定 30 日不得交割的強制停止期間,可延至 60 日深入審查,期間屆滿未禁止視為通過。

Q8結合申報怎麼做?

門檻試算 → 事前諮詢 → 備齊申報書/市場分析/財報 → 送公平會 → 等候 30 日 → 取得不禁止函或附負擔許可 → 完成交割。

Q9沒申報怎麼補做?

立刻主動陳報並提交當初未申報的法律意見書 + 內控改善計畫,實務上可把罰鍰從千萬級壓到百萬級。

Q10結合違法罰鍰怎麼算?

公平會依違法情節、市場影響、事業規模、配合程度裁量,主動陳報、配合調查、無實質競爭損害可大幅減輕,第一項區間 20 萬至 5,000 萬。

Q11被處分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行政院提訴願;訴願決定後 2 個月內提行政訴訟。重點不是全盤推翻,而是爭取罰鍰級距下調或處分內容減縮。

Q12申報 vs 豁免怎麼分?

豁免要符合第 12 條:母子公司整併、同一事業內部組織調整、單純財務性投資等。一般跨集團 M&A 不適用豁免,須走完整申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項目一項目二項目三
處罰客體第一項:未申報/違反禁止/未履行負擔第二項:申報虛偽不實第三項:違反前二項處分
罰鍰級距20 萬 ~ 5,000 萬10 萬 ~ 100 萬無罰鍰,直接結構性制裁
附加處分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命令解散/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每次最多 6 個月)
主觀要件通常為過失即可成立須有故意(虛偽不實)違反處分之故意
實務常見度高(多為門檻誤判)中(多為集團數字漏列)極低(最後核武器)

項目一

處罰客體
第一項:未申報/違反禁止/未履行負擔
罰鍰級距
20 萬 ~ 5,000 萬
附加處分
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
主觀要件
通常為過失即可成立
實務常見度
高(多為門檻誤判)

項目二

處罰客體
第二項:申報虛偽不實
罰鍰級距
10 萬 ~ 100 萬
附加處分
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
主觀要件
須有故意(虛偽不實)
實務常見度
中(多為集團數字漏列)

項目三

處罰客體
第三項:違反前二項處分
罰鍰級距
無罰鍰,直接結構性制裁
附加處分
命令解散/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每次最多 6 個月)
主觀要件
違反處分之故意
實務常見度
極低(最後核武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 第 74 条(企業結合違反罰則)+ 第 95 条(両罰規定)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 124 조(기업결합 위반 제재)
中國反垄断法 第 58 条(经营者集中未申报或违法实施集中之处罚,最高罰上一年度銷售額 10%)
德國GWB § 41 + § 81 Abs. 2(Vollzugsverbot 違反 / Bußgeld bis 10% des Konzernumsatze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430-8(sanctions concentration non notifiée / amende jusqu'à 5% du CA)
美國Hart-Scott-Rodino Act § 7A(g)(1)(civil penalty up to $50,120 per day for non-notification, 2024 ra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前四條之處罰,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前四條之處罰與其他法律之處罰規定競合時之適用順序。   二、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訂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分別規定對違反結合管制規定者,主管機關所得裁罰之行政處分內容及種類,均符合行政罰法第二條所稱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則為第四十條之補充規範,明定處停止營業時之期間。茲為使法規範完整,爰予整合,將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第一項合併為第一項,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移列第二項,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0800118 制定)

一、明定前四條之處罰與其他法律之處罰規定競合時之適用順序。   二、參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三條之一訂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原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四十條,分別規定對違反結合管制規定者,主管機關所得裁罰之行政處分內容及種類,均符合行政罰法第二條所稱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則為第四十條之補充規範,明定處停止營業時之期間。茲為使法規範完整,爰予整合,將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十條第一項合併為第一項,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移列第二項,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以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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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規定:「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