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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2.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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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II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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