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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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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規範拒絕公平會調查的按次處罰:首次 5-50 萬、再拒 10-100 萬,無總額上限,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例外。

Q · 拒絕公平會調查會被罰多重?

首次 5-50 萬,再拒按次 10-100 萬,無總額上限

依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第一次拒絕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 27 條進行的調查,可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仍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可繼續通知並按次處 1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直到接受調查為止。這是行政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例外,沒有總額天花板,與本案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的實體罰款分開計算。

白話解讀

公平會找你調查,你心想「先擺著,等等再說」。錯了。這條法律專門對付「裝死」策略,而且設計得極其殘酷。第一次拒絕配合,5 萬到 50 萬罰鍰。再通知一次還是不理?10 萬到 100 萬,而且「按次處罰」,意思是只要你還在拖,公平會可以每次通知都開罰一次,到你願意配合為止,沒有總額上限。這跟你印象中的「一行為不二罰」完全不同,這是行政法少數允許「按次累加」的特殊罰則之一。設計初衷很清楚:別想拖垮主管機關的調查。實務上第二、三次罰鍰加起來破百萬的案例不少,而且這只是「拒絕配合的罰款」,跟最後本案的實體罰款完全分開算。你拖出來的成本,往往比配合後的實體裁罰還高。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為規範拒絕配合公平會調查的程序性罰則,建立「按次處罰」機制:第一次違反調查義務處 5-50 萬元罰鍰,再次拒絕後得連續按次處 10-100 萬元至接受調查為止,是行政罰法第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例外,立法目的在確保主管機關調查權的有效行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平會的調查通知一定要回嗎?我拒絕了就結束了吧?

拒絕本身就是違章。公平會還會繼續通知你,每次通知都是獨立的處罰時機,第 44 條設計就是讓你「持續拒絕、持續被罰」。最聰明的策略是即使不想全面配合,也要書面回覆說明理由或請求延期,這比沉默有效得多。實務上公平會在開出第一張罰單前,承辦人通常會打電話確認立場,這通電話是最後緩衝機會。

Q2罰一百萬是上限嗎?還是可以更多?

第一次罰款上限是 50 萬,再次拒絕的按次罰款上限是每次 100 萬。理論上沒有總額天花板,實務上見過累積到 300-500 萬的案例。要注意這只是「拒絕配合的程序罰款」,跟最後本案聯合行為或不公平競爭的實體罰款是分開算的。本案罰款依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可達上億元或年營業額 10%。

Q3如果我提供的資料對自己不利怎麼辦?

公平交易調查屬於行政調查,不適用刑事訴訟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所以不能以此為由拒絕。但可以主張部分資料涉及營業秘密、第三人權益,請求公平會限制使用範圍或保密處理。完全拒絕提供不是選項,但策略性配合有空間。建議找熟悉公平交易法的律師在第一次通知函到達後 3 天內介入,前期的配合姿態做對了,後期的實體裁罰才有酌減空間。

Q4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是什麼?

規範拒絕配合公平會調查的程序性罰則,建立按次處罰機制,是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明文例外。

Q5什麼叫「按次處罰」?

對於持續性或重複性違法狀態,主管機關可就每一次違反獨立處罰,每次再通知後仍不配合即構成獨立違章。

Q6什麼算「正當理由」可以暫不配合?

涉及第三人營業秘密、資料量大需整理時間等具體事由,須以書面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明,空泛陳述不算。

Q7公平會的調查權力範圍是什麼?

依第 27 條,公平會可通知陳述意見、命提出帳冊文件、派員實地檢查、扣留證物等廣泛調查手段。

Q8收到公平會通知函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刻清點要求資料範圍與回覆期限(通常 7-14 日),3 天內找律師評估,書面回覆「願意配合但需 X 日整理」。

Q9怎麼申請延期配合公平會調查?

在期限內書面具體說明延期理由(資料量、第三人保密等),提出合理整理時間表,公平會通常會給合理寬限。

Q10公平會處分後怎麼救濟?

30 日內向公平會申請訴願,訴願駁回後 2 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Q11公司被罰錢誰承擔?股東會被追償嗎?

公司本體承擔,依公司法第 23 條負責人有故意過失致公司損害可被股東追償,但需證明違法決策出於負責人過失。

Q12公平交易法 44 vs 行政罰法 24 一行為不二罰差在哪?

44 條的按次處罰是 24 條一行為不二罰的明文例外,每次拒絕都是獨立違章可連續罰,沒有總額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penalty_rangebasis
首次拒絕配合調查5-50 萬元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前段
再經通知仍拒絕10-100 萬元/次,無總額上限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後段(按次處罰)
本案聯合行為違章(實體罰)10 萬-1 億元,情節嚴重者可達年營業額 10%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
本案不公平競爭(實體罰)5 萬-2,500 萬元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penalty_range

首次拒絕配合調查
5-50 萬元
再經通知仍拒絕
10-100 萬元/次,無總額上限
本案聯合行為違章(實體罰)
10 萬-1 億元,情節嚴重者可達年營業額 10%
本案不公平競爭(實體罰)
5 萬-2,500 萬元

basis

首次拒絕配合調查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前段
再經通知仍拒絕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後段(按次處罰)
本案聯合行為違章(實體罰)
公平交易法第 40 條
本案不公平競爭(實體罰)
公平交易法第 42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独占禁止法第 94 条(公正取引委員会の調査拒否罪:50 万円以下罰金、刑事處罰)
韓國공정거래법 제 125 조(公正取引委員會 조사거부 過怠料 1 億韓圜以下)
中國反垄断法第 62-63 条(不配合反垄断執法機構調查可處個人 50 萬以下、單位 100 萬至上年銷售額 1%)
德國GWB § 81 i.V.m. § 59 (調查不配合罰款,可達企業年營業額 10%,無總額上限)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450-8(妨礙競爭管理局調查可處 6 個月監禁及 7,500 歐元罰金)
美國FTC Act § 9 / § 10(不配合 FTC 調查為輕罪,可處最高 1 年監禁及 5,000 美元罰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對依本法前四條所處之罰援拒不繳納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040122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主管機關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

(0800118 制定)

對依本法前四條所處之罰援拒不繳納者,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   二、配合第六條,將「公平交易委員會」修正為「主管機關」。   三、考量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及達成本法規範目的之必要性,爰提高裁處罰鍰之額度,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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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