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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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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為 IP 與反壟斷協調條款:智財權正當行使免於公平法,不正當行使則由公平會依獨占濫用規定介入。

Q · 有專利就不會被公平交易法管嗎?

正當行使免責,不正當行使公平會立刻管

依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依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判斷「正當」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未超出 IP 權利核心保護範圍、是否非以排擠競爭為目的、是否符合商業合理性。標準必要專利的權利人背上 FRAND 義務後,授權條件超過合理範圍便掉出豁免傘。2017 年公平會對高通案罰新台幣 234 億,正是「行使方式」被認定不正當的最重案例。

白話解讀

智慧財產權是國家發給你的「獨占牌照」。你的專利讓你可以阻止別人做同樣的東西,這在反壟斷的世界裡聽起來就像合法的壟斷。所以兩種法律會打架:公平法說壟斷是不行的,IP 法說某些壟斷是必要的。這條就是和平條約。它說:你「正當」行使 IP 權利的時候,公平法閉嘴。但這句話真正的爆點在後半段:如果你的行為「不正當」,公平法立刻醒過來咬你。高通把專利授權跟基頻晶片綁在一起,被公平會盯上,開了一張 234 億的罰單。原因不是高通的專利有問題,而是「行使方式」被認定為不正當。這條法律真正的功能不是保護 IP 權利人,而是劃出一條線:線內安全,線外開戰。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為智慧財產權與公平交易法的協調條款,規定依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本條劃出 IP 權利人合法獨占的安全邊界,正當行使受保護,不正當行使則回歸公平法管轄。判斷「正當」與否,須綜合審視權利範圍、行使目的及商業合理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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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發了一封專利侵權警告信給對方,這也會被公平法管嗎?

是的,警告信也在公平會的監管範圍內。公平會頒布的「審理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處理原則」明確規範了什麼樣的警告函算「正當」。你必須:(1) 經過法院判決或公正第三人鑑定確認對方確實侵權,或 (2) 在警告函中載明具體事實依據和受侵害的權利範圍。如果只是憑感覺發信、或寄給對方的客戶而不是侵權者本人,就有違反公平法的風險。內行人提示:發警告函前先做好「正當性建檔」,保留鑑定報告、檢索結果、權利範圍分析。

Q2我的專利可以拒絕授權給競爭對手嗎?

原則上可以,但要看情況。一般情況下,拒絕授權是專利權人的核心權利之一,落在 45 條的「正當」範圍內。但有兩種例外:(1) 你的專利已經被產業標準採用(SEP/標準必要專利),你背上了 FRAND 義務,拒絕授權可能違反公平法。(2) 你在相關市場有獨占地位,拒絕授權的目的是排擠特定競爭者,可能構成獨占濫用(公平法第 9 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為什麼拒絕」比「拒絕本身」更重要,商業合理性的書面紀錄是站穩 45 條保護傘的關鍵。

Q3為什麼高通會在台灣被罰 234 億?他不就是行使專利權嗎?

高通的問題不是擁有專利或收權利金,而是「行使方式」。公平會認定他用了三種方式跨出「正當」邊界:(1) 拒絕授權給競爭的晶片廠商;(2) 把專利授權和基頻晶片銷售綁在一起;(3) 對手機廠收取的權利金以整支手機售價為基礎,超出專利實際保護的範圍。三種行為被認定為濫用獨占地位(公平法第 9 條),不在 45 條的保護傘內。內行人提示:本案後與公平會和解,金額大幅降低,但已改變全球 SEP 授權格局。

Q4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是什麼?

規範智財權正當行使免於公平法的協調條款,劃出 IP 權利人合法獨占的安全邊界,1991 年立法、2015 年全文修正擴及全類型智財權法規。

Q5智慧財產權豁免範圍包含哪些?

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智財權法規(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植物品種、地理標示等)。2015 年修正後擴大為「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涵蓋未來新增的 IP 立法。

Q6什麼是『正當行使』?

三項判準:(1) 未超出 IP 權利核心保護範圍;(2) 非以排擠競爭為目的;(3) 符合商業合理性。實務上由公平會依個案綜合審酌行為目的、手段、效果。

Q7標準必要專利 (SEP) 是什麼?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被產業技術標準採用之專利(如 5G、Wi-Fi、藍牙),權利人背負 FRAND 義務,須以公平合理無歧視條件對外授權。

Q8如何判斷我的 IP 行為是否『正當』?

對照三項判準審視自己:行為是否落在專利請求項範圍內、是否有具體商業理由可舉證、是否會排擠特定競爭者。授權契約條款逐條檢視是否超出專利範圍。

Q9如何向公平會檢舉對方的不當警告函?

保留警告函正本 → 對照公平會「警告函處理原則」逐條檢視 → 蒐集對方未經鑑定或寄給你客戶的證據 → 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可附鑑定報告反駁侵權主張。

Q10如何在授權契約中避開公平法地雷?

(1) 限定地域、領域、技術範圍等核心條款 OK;(2) 綁售非專利商品要避免;(3) 回授條款要合理;(4) 權利金計算基礎不可超出專利範圍;(5) 整支手機售價計算法在 SEP 已被高通案判定不正當。

Q11收到對方專利警告函,第一步該做什麼?

不要先辯護自己沒侵權,先分析警告函本身:有具體事實依據嗎?寄給你還是寄給你的客戶?內容是否誇大?如警告函本身有問題,把戰場從法院拉到公平會,對方律師不擅長監管機關。

Q12公平法 45 條 vs 公平法 9 條獨占濫用界線?

45 條是豁免規定(IP 正當行使免責),9 條是禁止規定(獨占濫用)。豁免不成立時 9 條接手。高通案就是 IP 行為跨出 45 條保護傘,落入 9 條濫用認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独禁法)第 21 条(無体財産権の行使行為の適用除外)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117조(무체재산권의 행사행위 적용제외)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 68 條(原 2008 版第 55 條,2022 修正後改編)─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
德國GWB §§ 1, 19 + AEUV Art. 101, 102:德國競爭法無 IP 豁免專條,IP 與競爭法平衡依個案判斷,以「核心專利保護範圍」為界線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420-1, L. 420-4 + 歐盟競爭法:法國競爭法無 IP 豁免專條,依 Cour de cassation 判例累積建立平衡原則
美國Sherman Act §§ 1, 2 + DOJ/FTC Antitrust Guidelines for the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2017 修正版):美國以反托拉斯指引建立 IP 與競爭法的平衡架構,非條文式豁免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在本質上皆為法律所賦予之獨占權,故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自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除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外,依照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亦應排除本法規定之適用,原條文之涵括範圍過狹,爰予修正。   二、本條有關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法規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 著作權法法規
  • 商標法法規
  • 專利法法規
  • 智慧財產權名詞
(0800118 制定)

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及專利權在本質上皆為法律所賦予之獨占權,故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或專利法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自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除著作權法、商標法及專利法外,依照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亦應排除本法規定之適用,原條文之涵括範圍過狹,爰予修正。   二、本條有關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範圍,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法規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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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