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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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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同業公會違法時,主管機關得併罰參與違法之會員,但成員能證明不知、未參與、未實施或調查前停止者免罰。

Q · 公會被罰,會員也會跟著被罰嗎?

會。但能自證四個免責條件之一就脫身

依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同業公會違法時公平會可連帶處罰參與違法的會員。但會員若能自己證明四件事之一即免罰:不知違法、未參與決議合意、未實際實施違法行為、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已停止違法行為。重點是舉證責任翻轉到會員身上,不是公平會證明你有,而是你證明你沒有。

白話解讀

加入同業公會,多數人覺得是「行業內的互助組織」,繳會費領情報、辦活動、幫忙喬事情。但有件事很少人說:當公會違法(例如帶頭協議統一價格、瓜分市場),公平會不只罰公會本身,可以連帶把參與的會員一起罰。重點是這個「連坐」的脫身條件:你必須「自己證明」你不知道、沒參與合意、沒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就停止。注意,是「你證明」,不是「公平會證明你有」。舉證責任完全翻轉到你身上。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在公會的每一次發言、每一次按讚、每一次跟著調價,都可能在事後變成「你也有份」的證據。多數人從沒意識到,加入公會的那一刻起,你就在累積一份「我有沒有參與違法」的隱形記分卡。

法律定性

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為同業公會違法的成員併罰規定,建立組織責任穿透至個別會員的法律機制,並設四款但書免責條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調查前停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最具資訊優勢的成員自身。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公會的普通會員,從來沒參加過理監事會,這也會被罰?

理論上可能,因為公會決議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體會員。如果你雖然沒參加會議但跟著公告執行,就構成「實施」。不過你還有但書的「未參與合意」和「不知」可以主張。內行人提示:保留你「沒收到通知」「沒按公告執行」的證據(例如你的實際定價跟公告不同的單據),這就是你的免責材料。

Q2怎麼證明自己『不知』?這聽起來幾乎不可能

用負面證據加情境證據組合。例如沒收到開會通知的郵件紀錄、沒被加入相關 LINE 群組、會議當天的不在場證明、你的實際營業行為跟公會決議不同等。內行人提示:但書四個條件是擇一就免責,所以與其死磕『不知』,不如優先主張較容易舉證的『未實施』或『調查前停止』。律師通常會幫你選最容易證明的那一條走。

Q3如果是公司內部某員工自己參加公會去做違法的事,公司也要負責嗎?

原則上公司要負責員工執行職務的行為(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法人對其代表人或受僱人的行為負故意過失推定責任)。但如果員工是擅自行為、超出職務範圍,公司可以主張不知並提出公司內部的合規證明。內行人提示:公司平常有沒有發過內部合規宣導文件,是這種情況最關鍵的脫身證據。沒有就現在補。

Q4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是什麼?

規定同業公會違法時可併罰參與違法的會員,但設四款但書免責條件,舉證責任在會員身上。

Q5什麼叫公會違法併罰?

公平會可同時處罰公會本身和參與違法行為的個別會員,不是只罰公會這個組織外殼。

Q6但書四款免責條件分別是什麼?

不知違法、未參與合意、未實施違法行為、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已停止。擇一即免罰。

Q7聯合行為和公會違法有什麼關係?

公會違法最常見類型即聯合行為(卡特爾),由公會出面協調會員之間統一價格、瓜分市場等。

Q8公會被處罰,會員怎麼脫身?

立即翻會議紀錄找四個但書條件對應的證據包,書面退出違法安排,必要時申請寬恕政策。

Q9怎麼證明「未參與合意」?

用會議紀錄反對票、缺席證明、LINE 群組沉默紀錄、與公會決議不同的實際營業行為等負面證據組合。

Q10公會違法的罰鍰怎麼算?

依公平法第 40 條,可處最高 5,000 萬元或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 10%。寬恕政策首位申請可全免。

Q11申請寬恕政策的成本和效益?

申請成本含律師費 50-150 萬,但首位申請可全免上千萬罰鍰,第二位減 30-50%。時間敏感性極高。

Q12公會違法併罰 vs 公會本身處罰差在哪?

本身處罰只罰公會法人(公平法第 40 條),併罰多追究參與的個別會員(本條第 43 條),可累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item依據對象免責條件
公會本身處罰公平法第 40 條公會法人公會自證無違法
成員併罰公平法第 43 條參與違法的會員但書四款之一
寬恕政策公平法第 35 條主動配合調查的事業首位申請可全免

依據

公會本身處罰
公平法第 40 條
成員併罰
公平法第 43 條
寬恕政策
公平法第 35 條

對象

公會本身處罰
公會法人
成員併罰
參與違法的會員
寬恕政策
主動配合調查的事業

免責條件

公會本身處罰
公會自證無違法
成員併罰
但書四款之一
寬恕政策
首位申請可全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私的独占の禁止及び公正取引の確保に関する法律(独禁法)第 8 条(事業者団体の禁止行為)
韓國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제 51 조(사업자단체의 금지행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第 19 條(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德國GWB § 81 Abs. 4 Ziff. 2(Geldbußen gegen Unternehmensvereinigungen und deren Mitglieder)+ Art. 101 AEUV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420-1(ententes anticoncurrentielles)+ L464-2(sanctions des associations professionnelles)
美國Sherman Act Section 1(15 U.S.C. § 1)+ FTC Act Section 5(15 U.S.C. § 45)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800118 制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或拒不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受調查者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接受調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有關帳冊、文件等資料或證物為止。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不合作行為之處罰。本條後段亦採連續處罰之方式。

(1040122 全文修正)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為違法行為時,除得對該組織論處違法責任外,因違法行為常係透過該組織之多數成員以決議或其他方式共同為之,是參與作成違法行為之合意形成、或執行違法行為之成員,實際上亦為違法行為之主體。為避免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之成員藉該組織遂行違法行為,卻冀免法律責任,是明定得對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予以併罰,以收嚇阻及制裁之效。復參考歐盟理事會一/二00三號規則命事業團體之會員償付罰鍰之立法例,訂定但書規定,倘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違法行為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因其或非行為主體、或已在主管機關調查前即自行停止為違法行為,則不在併罰之列。

(0800118 制定)

本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不到場陳述意見、不提出有關資料等不合作行為之處罰。本條後段亦採連續處罰之方式。

(104012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為違法行為時,除得對該組織論處違法責任外,因違法行為常係透過該組織之多數成員以決議或其他方式共同為之,是參與作成違法行為之合意形成、或執行違法行為之成員,實際上亦為違法行為之主體。為避免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之成員藉該組織遂行違法行為,卻冀免法律責任,是明定得對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予以併罰,以收嚇阻及制裁之效。復參考歐盟理事會一/二00三號規則命事業團體之會員償付罰鍰之立法例,訂定但書規定,倘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違法行為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因其或非行為主體、或已在主管機關調查前即自行停止為違法行為,則不在併罰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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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規定:「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平交易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