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違反本法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就其參與違法行為之成員併同罰之。但成員能證明其不知、未參與合意、未實施或在主管機關開始調查前即停止該違法行為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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