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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十四條之受通知者到場陳述意見後,主管機關應作成陳述紀錄,由陳述者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以蓋章或按指印代之;其拒不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載明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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