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通知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者之姓名、住居所。其為公司、行號或團體者,其負責人之姓名及事務所、營業所。 二、擬調查之事項。 三、受通知者應提供之說明、帳冊、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 四、應提出之期限。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提出之處罰規定。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