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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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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售價、品質為最主要之參考依據,輔以比較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多層次傳銷事業行銷相同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獲利率,以及考量特別技術及服務水準等因素,綜合判斷之。 二、市場無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依個案認定之。
  2. 2.本法第十八條所稱主要之認定,以百分之五十作為判定標準之參考,再依個案是否屬蓄意違法、受害層面及程度等實際狀況合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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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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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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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十八條所稱合理市價之判斷原則如下: 一、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者,得以國內外市場相同或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