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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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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機構對於下列事項之擬議,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二、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申請貸款。 六、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2. 2.前項第一款章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事,本會得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
  3. 3.第一項各款事由,應報經本會核定後,始得為之。
  4. 4.第一項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報請本會備查,本會並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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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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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保護機構對於下列事項之擬議,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