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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19原子能農、工、醫應用之督導合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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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子能之農、工、醫應用,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督導各有關機構合作進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原子能法第19條的具體內容。因為我的知識庫主要集中在常見知識和事實上,而非特定的法規或法律文件。建議查閱相關的法律文件或諮詢相關的法律專家以獲取準確的資訊。

立法沿革 1

(0570426 制定)

關於原子能之農、工、醫應用,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督導各有關機構合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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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0426 制定)

關於原子能之農、工、醫應用,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督導各有關機構合作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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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原子能法第 19 條規定:「關於原子能之農、工、醫應用,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督導各有關機構合作進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原子能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原子能法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