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家,訂定計劃,統籌進行。
根據原子能法第7條,原子能委員會在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方面具有籌撥專款,延聘專家,訂定計劃,統籌進行的職權。這表示委員會有責任進行原子能相關研究和發展工作,並且可以透過這些活動來推動該領域的進步。 舉例來說,根據原委會的一份文件,委員會在七十年代曾經籌劃了一個原子能科學研究計劃,並且為此專門延聘了核能專家進行相關研究。這個計劃順利地進行了幾年,為該領域的知識進步做出了重要貢獻。
關於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應由原子能委員會籌撥專款,延聘專家,訂定計劃,統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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