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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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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3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根據法規,原子能委員會的法定權責包括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核子原料、燃料及反應器的管制,以及游離輻射的防護。因此,該機關在法規內確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然而,根據最新相關案例,本會之主管機關只限於核子反應器等特定設施,并不包括輻射污染鋼筋及輻射污染建築物。該類受輻射污染之物件並不屬於現行原子能相關法規的管轄範圍。因此,本會并非輻射污染鋼筋及輻射污染建築物的主管機關。

立法沿革 1

(0911220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11220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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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