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3條,該法規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根據法規,原子能委員會的法定權責包括促進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的研究發展,原子能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核子原料、燃料及反應器的管制,以及游離輻射的防護。因此,該機關在法規內確實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然而,根據最新相關案例,本會之主管機關只限於核子反應器等特定設施,并不包括輻射污染鋼筋及輻射污染建築物。該類受輻射污染之物件並不屬於現行原子能相關法規的管轄範圍。因此,本會并非輻射污染鋼筋及輻射污染建築物的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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