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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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標識與管制材料、零件及組件(包括半成品)。其措施應能確實管制材料、零件及組件之出爐號碼、零件編號、序號或其他之標識。標識可直接標示於材料、零件及組件上或記錄於品質文件,以供查考。
- 2.前項措施應能確保從製造、組立、安裝到使用之全部過程,均有完備之標識及管制作業,以避免使用不正確或有缺陷之材料、零件及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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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