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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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
- 2.前項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應包括定量或定性之可接受標準,以作為判定重要作業是否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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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9條,這是一項要求對於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並且要有合適的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的規定。而這些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應該包括定量或定性的可接受標準,以作為判定重要作業是否圓滿完成。 根據本次所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下稱作業規範)的例子。作業規範中明確規定了環境稽查樣品之監管作業流程,並要求檢測單位對於樣品接收後之分樣與樣品保存等作業,均應記錄於樣品接收紀錄單或其他之紀錄簿。這個例子展示了對於特定作業需有相關文件並按照規定執行的要求。 另外,根據上述的法條,也可以舉出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中對於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明確定義,以及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條對於這些物質的管制規定。這些例子展示了對於特定物質及設備的規範,並要求具備相應的文件與標準以供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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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