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第 10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六百九十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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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審查費為每機組新臺幣六百九十萬元;逾一百萬瓩熱功率者,每增一千瓩熱功率,加收新臺幣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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