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選定運轉人員接受再鑑定測驗,並於測驗日一個月前將受測名單通知經營者: 一、運轉操作績效不佳。 二、運轉人員再訓練成效及品質不佳。 三、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操作疏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