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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12-2 條
- 1.前條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得經由經營者依下列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逾期不予受理: 一、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至六個月內,申請第一次補考。 二、第一次補考成績不及格者,自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後至六個月內,申請第二次補考。
- 2.第二次補考成績不及格者,於接獲測驗成績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始得再依前條規定申請測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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